四川西都交通配套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四川西都交通配套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民初第18号
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富强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西都交通配套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都交通配套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文秀
审判员贾喜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