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5民初9059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元,由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