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8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49868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4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户名: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账号:44×××91)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险单号:PZPP21420110130000000004;责任限额:240000元),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经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4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户名: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账号:44×××91)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即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淑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