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蜀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四川西蜀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7337号
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场所康定市姑咱镇姑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01MA620KMY2C。
经营者:杨大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四川西蜀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建设镇河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5671841468。
法定代表人:刘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西蜀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47元(已减半),由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