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兴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592号
原告:***,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成都兴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范乃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秦满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成都兴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兴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泽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