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2执251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均。
申请执行人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698955.39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查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698955.3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