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蜀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0598号之一

原告:成都蜀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川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黄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浪,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清江一支路**。

法定代表人:施能谭,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蜀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兴达公司)与被告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蜀兴达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蜀兴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蜀兴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保全费1135元,合计1825元,由原告成都蜀兴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燕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