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0598号之一
原告:成都蜀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川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黄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浪,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清江一支路**。
法定代表人:施能谭,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蜀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兴达公司)与被告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蜀兴达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蜀兴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蜀兴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保全费1135元,合计1825元,由原告成都蜀兴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燕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