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3349号之一
原告:成都申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清江一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申博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2022年8月17日,原告成都申博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申博玻璃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申博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6元,保全费1,243元,合计2,839元由原告成都申博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