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曾今是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15980号
原告: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清江一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20647Q。
法定代表人:施能谭,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晴,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9120875N。
法定代表人:曾是今,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渝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9号星河商务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148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今是,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宾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曾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2018年8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彬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