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蜀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川0107民初10598号 申请人:成都蜀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蜀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黄田坝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保全金额×元。此次保全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元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按以下顺序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厦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黄田坝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 保全金额×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