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833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6栋。
法定代表人:魏先俊,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承担。
审判长程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薛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