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1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魏先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优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成都优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成都优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