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津县路岛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4399号
原告:新津县路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6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6栋。
法定代表人:魏先俊。
原告新津县路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新津县路岛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津县路岛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津县路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新津县路岛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