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5473号
原告:***,男,藏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九寨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6栋。
法定代表人:魏先俊,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金牛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兴平路100号住业大厦1栋7楼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金牛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2018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先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金牛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29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