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3民初186号
原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钒公司)与被告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川0183民初273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川01民辖117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园公司与被告钢钒公司、久安公司、邛崃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川0183民初116号判决。钢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川01民终1883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田园公司认为钢钒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返还的质保金712355.60元在(2019)川0183民初116号案件中作为田园公司已收取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处理。钢钒公司对此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在这种情形下,钢钒公司就本院(2019)川0183民初116号案件中已经结算处理的款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钢钒公司在本案中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尚康 人民陪审员  郭爱莲 人民陪审员  刘义军
书 记 员  江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