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31100L。
法定代表人:丁雪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进,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遂宁合创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蓬溪金桥新区置信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52185705P。
法定代表人:何关旗,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合创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川0921民初20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与本院(2021)川092执恢1266号执行案件为系列案件,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标的物的依法处置,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1)川0921执1266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921执842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海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