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07民初8495号
原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消防公司)与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投资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商投资公司千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原,被告大商投资公司、大商投资公司千盛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大商投资公司、大商投资公司千盛分公司承认现代消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现代消防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现代消防公司与大商投资公司千盛分公司签订的《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代消防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大商投资公司千盛分公司未按时支付维护保养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代消防公司要求支付欠款528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现代消防公司于庭审中明确因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过高,其自行调整为年利率24%进行主张,并明确其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损失。大商投资公司千盛分公司、大商投资公司对现代消防公司的诉讼主张予以认可,本院结合现代消防公司的实际损失,对其主张的滞纳金,就计算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后在以下范围内予以支持:以528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528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大商投资公司千盛分公司作为大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其支付维护保养费52800元及滞纳金的民事责任由大商投资公司承担。现代消防公司要求大商投资公司千盛分公司与大商投资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维护保养费52800元;
二、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528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528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现代消防工程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15元,由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思思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