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5016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1栋7层707号。
负责人:陈平。
被申请人: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5号5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祥普公司价值38153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153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宇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亚兰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