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学,四川六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5号5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贵,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撤回对(2021)川0191执909号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执9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鑫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学,四川六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5号5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贵,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撤回对(2021)川0191执909号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执9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