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3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5号5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一审被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中央商务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侯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成都润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路三段富豪时代3幢1楼19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仁寿交投置地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成都润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民终60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