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新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7273号
原告: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街道甘露村。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平,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原告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区慧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