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新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390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甘露村。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
法定代表人:刘元平,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8303.4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98303.47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本保全所依据的(2021)川0191民初17273号案件已撤诉,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8303.47元范围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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