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22民初41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郭庆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尼格木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文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