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甘孜州天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3民初1035号之一
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金崇光,总经理。
被告:甘孜州天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泸定县。
法定代表人:向益廷,总经理。
被告: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友谊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庆涛,总经理。
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孜州天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保全费280元,由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