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395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蜀汉路**附**。
负责人:胥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雨怡,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友谊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庆涛,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思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歧阳村**/div>
法定代表人:郭迪龙,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陈尤,女,1982年7月3日出生,回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郭孝清,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申请人:颜晓兰,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海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成都思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孜州天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郭庆涛、陈尤、郭孝清、颜晓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海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成都思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孜州天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郭庆涛、陈尤、郭孝清、颜晓兰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6917782.2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2019)川01民初4371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成都思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1楼2120号、2123号、2122号共三套房屋(权XXXXXXX、权XXXXXX、权XXXXXX)。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陈尤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狮子山3号31栋4单元3楼8号的房屋(不动产权号:XXXXXXXXXXXX),查封被申请人陈尤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棕树东街2号3栋2单元15楼1503号的房屋(权XXXXXXX)。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颜晓兰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159号4栋2单元3楼5号的房屋(权XXXXXX),查封被申请人颜晓兰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18号1栋1单元8楼7号的房屋(权XXXXXXX)。查封期限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郭孝清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1栋1楼1号的房屋(权XXXXXX),查封被申请人郭孝清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6号2栋1单元5楼1号、4栋-1楼159号、4栋-1楼349号的三套房屋(权XXXXXX、权XXXXXX、权XXXXXX),查封被申请人郭孝清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3号,染靛街41-59号17楼D号的房屋(备案号:XXXXXXX),查封被申请人郭孝清名下的位于都江堰两河乡茶坪村天下青城酒店式公寓1栋3楼13号的房屋(备案号:XXXX)。查封期限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陈尤持有的四川省龙海恒信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24%,出资金额:12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陈尤持有的四川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20%,出资金额:6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抚琴西路支行的账户(51×××74)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变现后合计金额36917782.21元为限。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迟文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作林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执保395号之一
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住所地成都市蜀汉路**附**/div>
负责人:胥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雨怡,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孝清,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玉成乡回龙村****。
被申请人:成都市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厦)。
法定代表人:郭迪龙,职务不详。
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海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成都思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孜州天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郭庆涛、陈尤、郭孝清、颜晓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海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成都思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孜州天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郭庆涛、陈尤、郭孝清、颜晓兰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6917782.2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2019)川01民初4371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郭孝清在建设银行成都紫藤路支行的账户(62×××77)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郭孝清在工行四川省成都市草市支行营业室的账户(44×××86)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郭孝清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铁佛分理处的账户(62×××22)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恒丰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账户(80×××62)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合计金额人民币36917782.21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迟文浩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作林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执保395号之二
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蜀汉路**附**>
负责人:胥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雨怡,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庆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大井巷******
被申请人:郭孝清,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住四川省简阳市玉成乡回龙村****div>
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海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成都思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孜州天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郭庆涛、陈尤、郭孝清、颜晓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新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海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成都思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孜州天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郭庆涛、陈尤、郭孝清、颜晓兰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6917782.2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保全财产不足案件标的为由,向本院申请增加保全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保全财产不足案件标的为由,向本院申请增加保全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2019)川01民初4371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七、冻结被申请人郭庆涛持有的甘孜州天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35%,出资金额:1312.5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郭孝清持有的四川省龙海恒信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24%,出资金额:12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九、冻结被申请人郭孝清持有的四川瑞安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0%,出资金额:6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变现后合计金额36917782.21元为限。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迟文浩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