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破申1号
申请人(债权人):四川新力风景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16573W,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申请人(债务人):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巴人广场南侧A区(九洲商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新力风景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申请人四川新力风景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新力风景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新力风景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审判长郭毅
审判员王立
审判员吴全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彬
书记员杨相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