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力风景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新力风景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21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力风景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蒋剑,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新力风景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凤路开发”润洲-金外滩”房地产项目,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润洲-金外滩”项目一期房产已全部售完,仅有车位1219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执字129-14号裁定首轮查封及多个法院轮候查封;经向国土国管理部门查询,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凤路开发”润洲-金外滩”的土地使用权22210.05平方米[土地证号:金堂国用(2012)字第8xx8号],该宗地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平安银行股份公司成都分公司,该宗土地于2015年11月24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保字第842-2号裁定首轮查封之后,先后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和西昌市公安局以及多个法院查封。经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