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泽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1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仰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
关于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181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6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750元和执行费2326元。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受理。
2017年2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