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0181民初2762号
原告: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塔子村。
法定代表人:仰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力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60000元。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从2010年3月起先后多次在原告处借款,经双方2013年确认,在免除了利息后,总金额为160000元并重新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对原告新力源公司所诉的事实和理由均予以认可,且同意归还借款160000元,但因现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够推迟还款期限。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新力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新力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何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