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九龙县润格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324民初50号 原告: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塔子村**组**栋**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出生于1974年12月23日,汉族,重庆人铜梁县人,现住重庆市铜梁县永嘉镇轿子村**组**号,特别授权。 被告:九龙县润格劳务派遣有限,住所地**龙县呷尔镇**巷子**栋**号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九龙县润格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28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计6564元,由原告四川新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