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10楼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2156XK。

法定代表人:田建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2002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21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