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10楼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2156XK。
法定代表人:田建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2002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21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