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622号
原告:广安市经开区文辉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护安镇渠江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00MA659QJDX7。
经营者:邓光辉。
被告: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10楼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2156XK。
法定代表人:田建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赵吉路,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李文才,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广安市经开区文辉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才、赵吉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经开区文辉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安市经开区文辉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游小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