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财保3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58422156XK。
法定代表人:田建余。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198311.3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账号:4402××××5989,开户名: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沙坪坝支行,账号:0304××××5873,开户名: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已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311.3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账号:4402××××5989,开户名: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沙坪坝支行,账号:0304××××5873,开户名: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1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叶志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倩
书 记 员 蔡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