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384号
申请人: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元镇歇月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9643960L。
法定代表人:周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九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皂角街道办事处城东村十组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58224601C。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申请人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财保224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8月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营业部(账户20×××39)的存款账户58万元(实际冻结69048.1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财保224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