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93执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系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原执行法院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原案号为(2019)川0703执恢585号,执行依据为(2017)川07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0703执恢585号案件查封了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内4号楼第五层A、B、C单位(面积1623平方米)的厂房,查封时属于在建工程。2020年6月,绵阳经开区人民法院以(2020)川0793执475号案查封了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在绵阳经开积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额以4160000元为限)。
(2020)川0793执475号案件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该案已经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19)川0703执恢585号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内4号楼第五层A、B、C单位(面积1623平方米)的厂房的查封;
二、解除(2020)川0793执47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绵阳市经开区积家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在绵阳经开积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查封额以4160000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贾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