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歇月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周巍。

被执行人: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街道办事处城东村十组5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本院在审理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川0603财保224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0603执保384号]冻结了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什邡支行营业部账号2010××××3339上的存款限额58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据(2020)川0603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新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7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