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

**与重庆煜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5450号 原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煜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政街上3幢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67649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4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碧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稻***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981527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煜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重庆碧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