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

**与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69年02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45P。 法定代表人:***。 **与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08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6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于2023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据此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