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69年02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45P。
法定代表人:***。
**与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08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6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于2023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据此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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