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158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4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彬,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任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其支付款项50000元,双方对该诉讼标的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并就案涉标的原告不再向法院提起任何诉讼”为由,遂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 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