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88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4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凯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284136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3)渝0102民初1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凯高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0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凯高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