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

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与重庆凯高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88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4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凯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284136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3)渝0102民初1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凯高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0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凯高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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