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2470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港腾·金川邻里城小区4幢-1层111号、1层2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752628106。
负责人:邓志军。
委托代理人:刘红阳,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
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廖志强,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
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34231Y。
法定代表人:杨宁。
被执行人:杨宁,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李敏,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宁、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状况,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措施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0日提出中止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川150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