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弘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执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凤凰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083377240X。
法定代表人:袁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桥街。
法定代表人:杨宁,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50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中池路以北宜宾鸿乔公司1车间。
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小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