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弘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溪区罗龙镇凤凰村四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083377240X。
法定代表人:袁超,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桥街35号1栋7楼7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34231Y。
法定代表人:杨宁,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8)川150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偿还货款38905.00元。2.支付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在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管理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南溪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拥有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中池路以北宜宾鸿乔公司1车间生产车间一套。本院已查封上述生产车间,因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进行处置。
四、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