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39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7楼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34231Y。
法定代表人杨宁,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6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才国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6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孟铭原
审判员  蒋 洪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玉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