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执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7楼704号。
法定代表人:杨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23执9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业文
审 判 员 李世支
审 判 员 彭 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江杰
书 记 员 刘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