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瑞上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584号
原告:成都瑞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龙腾东路3号1-1-1104.
法定代表人:陈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跃路83号1层5号。
负责人:赵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鹏,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7楼704号。
法定代表人:杨宁,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瑞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瑞上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上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瑞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3元,减半收取计1586.5元,由原告成都瑞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秋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