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6906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鹏,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7楼704号。

法定代表人:杨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鑫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29日向***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按规定时间缴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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