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1民初1536号
原告:何荣,男,生于1987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茂华,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61067369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李红梅,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211590832。
被告: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五里店街14号滨江首座第2幢第1单元3层1-3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杨雷,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3201610158143。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谢虹,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2111908210076。
原告何荣与被告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何荣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荣撤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何荣负担。
审判员  杜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