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23执74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嘉陵西路280号“钜凯江岸居”楼盘1幢6层6-1号、1幢9层9-8号、2幢17层17-4号、2幢24层24-4号、2幢27层27-2号、3幢5层5-2号、3幢20层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茏沣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