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23执74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费通知书、案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本金1,89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38,733.97元。2020年7月14日,本院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股票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进行了划拨并支付。传统查控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屋,本院进行了查封,因涉及政府统一处置,本院未拍卖。后本院再次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实地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本案立案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茏沣
审判员 高树林
审判员 龚 林
书记员 王 潇